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深化改革委员会健全符合科技规律的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要求,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1年9月2日正式公开发布。这是我区第一个以“科研诚信”命名的规范性文件,是新时代自治区科研诚信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科技部先后出台了《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对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科学指引。制定《办法》是落实上述精神的具体行动。《办法》出台前,我区出台的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等管理制度中,对科研诚信也有相应的规定,但不系统、不全面,不适应新时代形势发展对科技创新发展管理需求,不能全面系统地管理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工作中出现的科研诚信问题。为此,制定出台了《办法》。
《办法》的出台,为加强自治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创新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
(三)《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
(四)《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五)《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
(六)《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54号);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科规〔2019〕1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总则、责任体系、管理制度、信用记录与评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激励与惩戒、附则”七章,共41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管理对象。
第二章 责任体系。明确科技厅、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各方主要职责。提出从事科技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 管理制度。强调了科技计划实行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
第四章 信用记录与评价。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包括守信行为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
第五章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明确案件调查程序,包括投诉、举报、申诉的处理流程及相应要求。建立复核申请机制,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请复议。
第六章 激励与惩戒。对守信行为予以倾斜激励,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各类责任主体,分别予以不同程度的惩戒。
第七章 附则。明确其他相关事项。
四、主要特点
(一)界定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强化全流程科研诚信监督。明确责任主体,使科研诚信管理覆盖自治区自然科学领域各类科技活动管理与实施的全过程,对隶属我区管辖或参与我区组织的科技活动的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技活动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咨询专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实行全覆盖诚信管理。
(二)提出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组织科技活动科研诚信管理各级职责要求。提出实行科研诚信五项制度两项机制,即科研诚信承诺和审核制度、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研诚信奖惩制度、科研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奖惩和修复机制。
(三)确立科研信用类别,实行分类评价。科研信用实行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信用划分为守信和失信五个类别与自治区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一致。明确了十七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情形,其中如发生“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的”等四种情形将被直接记录为严重失信。这些失信行为是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中的七类科研失信行为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中的违规行为的总结和提炼。
(四)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动态管理科研诚信信息。提出构建全区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相关责任主体守信、失信行为信息按程序进行客观记录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联合惩戒。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引导存在失信记录的责任主体通过履行义务、主动整改、弥补损失或为社会作贡献等方式进行科研信用修复。体现了落实新政策、新要求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有机统一,也是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在操作层面落地。
原文链接http://kjt.xinjiang.gov.cn/kjt/c100271/202109/430b090239b842958405fc209ba3e02f.shtml